诗文库 正文
加笾豆增服纪议 唐 · 崔沔
出处:全唐文卷二百七十三
伏准今月十八日恩赦节文。宗庙致享。务在丰洁。礼经沿革。必本人情。笾豆之荐。或未能备物。服制之纪。或有所未通者。谨案太常奏状。陆海所产。鲜美之味。随所有者。皆充祭用。今既须丰。理应加数。宗庙之奠。每座笾豆各加十二者。臣窃闻识礼乐之情者能作。达礼乐之文者能述。述作之义。圣贤所重。礼乐之本。古今所崇。变而通之。所以久也。所谓变者。变其文也。所谓通者。通其情也。祭祀之兴。肇于太古。人所饮食。必先严献。未有火化。茹毛饮血。则有毛血之荐。未有曲糵。污樽杯饮。则有元酒之奠。施及后王。礼物渐备。作为酒醴。伏其牺牲。以致馨香。以极丰洁。故有三牲八簋之盛。五齐九献之殷。然以神道至元。可存而不可测也。祭礼主敬。可备而不敢废也。是以血腥爓熟。元樽牺象。靡不毕登于明荐矣。然而荐贵于新。味不尚亵。虽则备物。犹存节制。故礼云。天之所生。地之所长。苟可荐者。莫不咸在。备物之情也。又曰。三牲之俎。八簋之实。美物备矣。昆虫之异。草木之实。阴阳之物备矣。此节制之文也。铏俎笾豆。簋簠樽罍之实。皆周人之时馔也。其用通于燕飨宾客。而周公制礼。咸与毛血元酒。同荐于先。晋中郎卢谌。近古之知礼者也。著家祭礼。观其所荐。皆晋时常食。不复纯用礼之旧文。然则当时饮食。不可阙于祠祭明矣。是变礼文而通其情也。我国家由礼立训。因时制范。考图史于前典。稽周汉之旧仪。清庙时享。礼馔毕陈。用周制也。而古式存焉。园寝上食。时膳具设。遵汉法也。而珍味极焉。职贡来祭。致远物也。有新必荐。顺时令也。苑囿之内。躬稼所收。蒐狩之时。亲发所中。莫不割鲜择美。荐而后食。尽诚敬也。若此至矣。复何加焉。但当申敕有司。祭如神在。无或怠。勖增虔诚。其进贡珍羞。或时物鲜美。考诸祀典。有所漏略。皆详择名目。编诸甲令。因宜而荐。以类相从。则新鲜肥浓。尽在是矣。不必加于笾豆之数也。至于祭器。随物所宜。故大羹古食也。盛于豋。豋古器也。和羹时馔也。盛于铏。铏时器也。亦有古馔而盛于时器。故毛血盛于盘。元酒盛于樽。未有荐时馔而追用古器者。由古质而今文。便于事也。虽加笾豆十二。未足以尽天下美物。而措诸清庙。有兼倍之名。近于侈矣。昔鲁人丹桓公之楹。又刻其桷。春秋书以非礼。御孙谏曰。俭德之恭也。侈恶之大也。先君有恭德。而君纳诸恶。无乃不可乎。是不以越礼而崇侈于宗庙也。又据汉书艺文志。墨家之流。出于清庙。是以贵俭。由此观之。清庙之不尚于奢旧矣。太常所请。恐未可行。又按太常奏状。今酌献酒爵。制度全小。仅未一合。执持甚难。不可全依古制。犹望稍须广大者。窃据礼文。有以小为贵者。献以爵。贵其小也。小不及制。敬而非礼。是有司之失其传也。固可随失釐正。无待其议而后革。然礼失于敬。犹奢而宁俭。非大过也。未知今制何所依准。请兼详令式。据文而行。又案太常奏状。外祖父母服请加至大功九月。姨舅加至小功五月。堂姨舅舅母服请加至袒免者。窃闻大道既隐。天下为家。圣人因之。然后制礼。礼教之设。本为正家。家道正而天下定矣。正家之道。不可以贰。总一定义。理归本宗。父以尊崇。母以厌降。岂忘爱敬。宜存伦序。是以内有齐斩。外服皆缌。尊名所加。不过一等。此先王不易之道也。前圣所志。后贤所传。其来久矣。昔辛有适伊川。见被发而祭于野者。曰。不及百年。此其戎乎。其礼先亡矣。贞观修礼。时改旧章。渐广渭阳之恩。不遵洙泗之典。及宏道之后。唐隆之閒。国命再移于外族矣。礼亡徵兆。傥或斯见。天人之际。可不诫哉。开元初。补阙卢履冰尝进状论丧服轻重。敕令佥议。于时偫议纷拿。各安积习。太常礼部。奏依旧定。陛下运稽古之思。发独断之明。至开元八年。特降别敕。一依古礼。事符故实。人知向方。式固宗盟。社稷之福。更图异议。窃所未详。愿守八年明旨。以为万代成法。
答郭子从(叔云) 南宋 · 朱熹
出处:全宋文卷五五八九
复,男子称名。然诸侯薨复曰「皋某甫复」,恐「某甫」字为可疑。又周人命字,二十弱冠皆以「甫」字之,五十以后,乃以伯、仲、叔、季为别。今以诸侯之薨复云「甫」者,乃生时少者之美称,而非所宜也。
此等所记异词,不可深考。或是诸侯尊,故称字,大夫以下皆称名也。但五十乃加伯仲,是孔颖达说。据《仪礼》贾公彦疏,乃是少时便称伯某甫,至五十乃去某甫而专称伯仲,此说为是。如今人于尊者不敢字之,而曰几丈之类。
铭旌。
古者旌既有等,故铭亦有等。今既无旌,则如温公之制,亦适时宜,不必以为疑也。
重。
《三礼图》有画象可考,然且如温公之说,亦自合时之宜,不必过泥古礼也。
古者男子殊衣裳,妇人不殊裳。今以古人连属之衰加于妇人,殊裳之制加于男子,则世俗未之尝见,皆以为迂且怪,而不以为礼也。
若考得古制分明,改之固善。若以为难,即且从俗,亦无甚害。
大带申束衣,革带以佩玉佩及事佩之等。丧服无所佩,既有要绖,而绞带复何用焉?
绞带正象革带,但无佩耳,不必疑于用也(革带是正带以束衣者,不专为佩而设。大带乃申束之耳。申重也,故谓之绅。)。
主式祠版。
伊川主式虽云杀诸侯之制,然今亦未见诸侯之制本是如何。若以为疑,则只用牌子可也。安昌公荀氏,是晋荀勖,非孙氏也。但诸书所载厚薄之度有误字耳。士大夫家而云几郎几公,或是上世无官者也。
《江都集礼》晋安昌公荀氏祠制云,祭版皆正侧长一尺二分,博四寸五分,厚五分,八分大书云云。今按它所引或作厚五寸八分,《通典》、《开元礼》皆然。详此「八分」字连下「大书」为文,故徐润云「又按,不必八分,楷书亦可」。必是荀氏全书本有此文。其作五寸者,明是后人误故也(若博四寸五分而厚五寸八分,则侧面阔于正面矣,决无此理,当以《集礼》为正。)。
孤哀子。
温公所称,盖因今俗以别父母,不欲混并之也。且从之亦无害。
并有父母之丧葬,先轻而后重。其奠也,先重而后轻;其虞也,先重而后轻。同葬同奠,亦何害焉?其所先后者,其意为如何也?
此虽未详其义,然其法具在,不可以己意辄增损也。
周制有大宗之礼,乃有立适之义,立适以为后,故父为长子权其重者若然。今大宗之礼废,无立适之法,而子各得以为后,则长子少子当为不异。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者,不必然也。父为长子三年者,亦不可以适庶论也。
宗子虽未能立,然服制自当从古,是亦爱礼存羊之意,不可妄有改易也。如汉时宗子法已废,然其诏令犹云赐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,是此礼意犹在也。岂可谓宗法废而诸子皆得为父后乎?
曾子问亲迎女在涂,而婿之父母死如之何,孔子曰女改服,布深衣、缟总以趋丧,恐亦有碍。《开元礼》除丧之后,束带相见,不行初昏之礼,趋丧后事皆不言之,何也?
趋丧之后,男居外次,女居内次,自不相见。除丧而后,束带相见,于是而始入御。开元之制,必有所据矣。
曾子问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,孔子曰婿齐衰而吊,既葬而除之,夫死亦如之。服用斩衰,恐今亦难行也。
未见难行处,但人自不肯行耳。
谅闇以他经考之,皆以谅闇为信默,惟郑氏独以为凶庐。天子居凶庐,岂合礼制?
所引剪屏柱楣是两事,「柱」音知主反,似是从手不从木也。盖始者户北向,用草为屏,不剪其馀。至是改而西向,乃剪其馀草。始者无柱与楣,檐著于地,至是乃施短柱及楣以柱其楣,架起其檐,令稍高,而下可作户也。来喻乃于柱楣之下便云既虞乃剪而除之,似谓剪其屏而并及柱楣,则误矣。谅阴梁闇,未详古制定如何,不敢辄为之说。但假使不如郑氏说,亦未见天子不可居庐之法。来喻所云,不知何据,恐欠子细也(滕文公五月居庐,是诸侯居庐之验,恐天子亦须如此)。
既除服,而父之主永迁于影堂耶?将与母之主同在寝耶?
迁主无文,以理推之,自当先迁也。
《仪礼》父在为母。
卢履冰仪是,但今条制如此,不敢违耳。
《内则》云,女子十有五而笄,二十而嫁,有故二十三年而嫁。言二十三年而嫁,不止一丧而已。故郑并云父母丧也。若前遭父服未阕,那得为母三年?则是有故二十四而嫁,不止二十三也。
《内则》之说亦大概言之耳,少迟不过一年,二十四而嫁,亦未为晚也。
离之谓以一物隔二棺之间于椁中也。鲁则合并两棺置椁中,无别物隔之。鲁卫之祔,皆是二棺共为一椁,特离合之有异。
二棺共椁,盖古者之椁乃合众材为之,故大小随人所为。今用全木,则无许大木可以为椁,故合葬者只同穴而各用椁也。
明器。
《礼》既有之,自不可去。然亦更在斟酌,今人亦或全不用也。
招魂葬。
招魂葬非礼,先儒已论之矣。
伊川《葬说》,其穴之次设如尊穴南向北首,陪葬前为两列,亦须北首,故葬图穴一在子,穴二在丑,穴三在亥,自四至七皆随其东西而北首。而丙、午、丁独空焉,是则伊川之所谓北首者,乃南向也。又云昭者当南向,则穆者又不可得而然也。
此两节不晓所问之意,恐是错看了。请更详之。昭南向,穆北向,是庙中祫祭之位,于此论之尤不相关。
实葬。
圹中实筑甚善。
伊川先生葬法有谓其穴安夫妇之位,坐堂上则男东而女西,卧于室中则男外而女内,在穴则北方而北首,有左右之分而无内外之别。
按《昏礼》良席在东,北止,此是卧席之位,无内外之别也。
其祖已葬,系南首,其后将族葬,则不可得而北首,则祖墓不可复迁而昭穆易位。
未见后葬不可北首之意,昭穆之说亦不可晓。
祔。
当如郑说,伊川恐考之未详也。但三年之后迁主于庙,须更有礼,顷尝论之,今并录去。李继善问:「纳主之仪,《礼经》未见,《书仪》但言迁祠版于影堂,别无祭告之礼。周舜㢸以为昧然归匣,恐未为得。先生前书有云:『诸侯三年丧毕皆有祭,但其礼亡,而大夫以下又不可考』。然则今当何所据耶」?答云:「横渠说三年后祫祭于太庙,因其祭毕还主之时,遂奉祧主归于夹室,迁主新主皆归于其庙,此似为得礼。郑氏《周礼注》大宗伯享先王处,似亦有此意,而舜㢸所疑与熹所谓三年丧毕有祭者似亦暗与之合。但既祥而撤几筵,其主且当祔于祖父之庙,俟祫毕然后迁耳。比已与敬子、伯量详言之,更细考之可见」。又答王晋辅云:「示喻卒哭之礼,近世以百日为期,盖自开元失之。今从周制,葬后三虞而后卒哭,得之矣。若祔,则孔子虽有善殷之语,然《论语》《中庸》皆有从周之说,则无其位而不敢作礼乐,计亦未敢遽然舍周而从殷也。况祔于祖父,方是告祖父以将迁它庙,告新死者以将入此庙之意,已祭则主复于寝,非有二主之嫌也(主复于寝,见《仪礼》郑氏注。)。至三年之丧毕,则有祫祭而迁祖父之主以入它庙,奉新死者之主以入祖庙(此见《周礼》郑注及横渠先生说。),则祔与迁自是两事,亦不必如殷之练而祔矣。礼法重事,不容草草,卒哭而祔,不若且从温公之说,庶几寡过耳」。
卒哭。
以百日为卒哭,是《开元礼》之权制,非正礼也。
孟献子禫县而不乐,比御而不入,孔子以献子加于人一等矣。今之居丧者当以献子为法,不可定以二十七月为拘。
献子之哀未忘,故过于礼,而孔子善之。所论恐未然也。
影堂序位。
古者一世自为一庙,有门,有堂,有寝,凡屋三重,而墙四周焉。自后汉以来,乃为同堂异室之庙,一世一室,而以西为上。如韩文中家庙碑有「祭初室」、「祭东室」之语。今国家亦只用此制,故士大夫家亦无一世一庙之法,而一世一室之制亦不能备。故温公诸家祭礼皆用以右为尊之说。独文潞公尝立家庙,今温公集中有碑,载其制度颇详,亦是一世一室而以右为上,自可检看。伊川之说亦误,昭穆之说则又甚长。《中庸或问》中已详言之,更当细考。大抵今士大夫家只当且以温公之法为定也。
庶人吉凶皆得以同行士礼,以礼穷,则同之可也,故不别制礼焉。不审若然否?
恐当如此。
今有人焉,其父尊信浮屠,若子若孙皆不忍改,将何时而已?恐人子之遭此,勿用浮屠可也。至于家舍所敬形像,必须三年而后改,不知如何?
如此亦善(《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》卷六三。又见《古今图书集成》礼仪典卷九二。)。
分:《正讹》改作「寸」。
唐旧书杂论一 其二十九 玄宗信李浑王元翼之诬 北宋 · 晁补之
出处:全宋文卷二七三四
太白山人李浑称,于金星洞仙人见,语老人云:有玉版石记符「圣上长生久视」。令御史中丞王鉷入山洞,求得之。太白山封神应公,金星洞改嘉祥洞,华阳县改真符县。
又太白山人王玄翼云:见玄元皇帝于宝仙洞中。又使鉷往,得玉石函。
右《志第四》。玄宗时事也。崇道德慈俭之意,尊老氏以为姓祖,未害于理也。唐同泰言瑞石于天后朝,亦封雒水神为显圣侯,于其侧置县,立碑,与玄宗事无异也。而开元间,卢履冰以为言,玄宗立诏罢毁。夫武氏则心知同泰之伪,而假威鬼神以詟天下,如王莽意耳。至玄宗,既深嫉同泰之伪,而甘受李浑、王玄翼之诬,出于诚心,冀幸以为信然者,则是事与武氏同。而其惑,乃武氏之所不惑而伪为之者。以其英武好治,苟有蔽焉,不免于欺如此,况中才以降哉!高骈在西川、安南时,诸侯震恐,真百夫特也。气凌万乘,莫能谁何。而吕用之一巫家子,奴材妾智,睢盱其侧,如幻师之玩木人,口目臂足惟所牵掣,忽指空中曰「仙人过」,骈则亟拜,虽莫知何向,而终不疑也。岂识不若巫家子哉?惟其富贵已极,嗜好已足,但觊不死,恐不可得,故人以其所觊而不可得者啖之,惑自此入,无不至矣。可不戒哉!可不戒哉!
唐旧书杂论一 其三十一 武后请高宗终服 北宋 · 晁补之
出处:全宋文卷二七三四
上元元年,天后上表曰:「至如父在,为母服止一期,虽心丧三年,服由尊降。窃谓子之于母,慈爱特深,推燥居湿,咽苦吐甘,恩斯极矣!所以禽兽之情,犹知有母,三年在怀,理宜崇报。且齐斩之制,足以差减,请终三年之服」。高宗行焉。至开元中,卢履冰上言:「则天将图僭篡,预自崇先。请升慈爱之丧,以抗尊严之礼。《易》曰:『臣弑其君,子弑其父,非一朝一夕之故(』」。(云云))。
右《志第七》。武后之请,意诚在于自隆,履冰言之是也,然卒缘人情,遂不可改。郑国为间,说秦凿渠,意不在秦,然渠成亦秦之利。传曰:「有其举之,莫能废也」。何必武氏之改哉!